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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时间:2021-11-19 19:41:45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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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州社保异地转移流程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广州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广州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社保关系可转移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各险种需分开办理),其他险种都不办理转移;养老保险转出可委托他人办理。

  一、职工养老保险转出: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并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各区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携带由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2014年4月1日起纸质函件不再交收。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信息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上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至广东省转移平台,并转出转移基金。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转移平台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信息核对无误且转移基金到帐后,完成申请人转移接续业务。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三)办理材料:

  1、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备注:

  1、如特殊情况需由申请人直接转交办理转移的业务资料,要求密封盖章后转交。

  2、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四)办理期限:

  1、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转交《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已联网办理的业务同时上传相关信息,并转出转移基金。

  二、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一)办理条件: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出至新参保地。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交申请人,并告知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3、广州市相应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三)办理材料:

  1、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

  2、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备注:

  1、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有原件仅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如特殊情况由申请人直接转交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涉及办理转移业务资料的,要求由社保经办机构密封盖章后再转交。

  4、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

  (四)办理期限:

  1、申请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采取受理制);

  2、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在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

  三、医疗保险转出

  (一)办理条件:

  1、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并已在广州市出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2、参保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参保人已在广州市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不可再办理此项业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将退休待遇享受地选择为其他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的统筹区,可办理此项业务。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保分局办理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2、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包括广州市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3、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广州市相应医保分局接收新参保地方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并验证资料后受理,15个工作日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往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广州市医疗保险凭证(含社保卡和医保卡)原件

  2、《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预制申请表》原件

  3、他人代办: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A4规格)

  4、单位代办: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A4规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期限:

  接收新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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