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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阻断工作计划

时间:2024-01-20 07:46:20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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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阻断工作计划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我们又将接触新的知识,学习新的技能,积累新的经验,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计划了。什么样的计划才是好的计划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母婴阻断工作计划,欢迎阅读与收藏。

母婴阻断工作计划

母婴阻断工作计划1

  为了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完善全市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链条,最低限度降低乙肝、x、艾滋病母婴之间的传播,降低出生缺陷,决定由我院行政处与相关科室协调,通过计卫联合的工作模式,共同开展全市乙肝、x、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这一优生促进工程。现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为每一位乙肝、x、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家庭免费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心理支持、综合关怀、母婴阻断及孕妇分娩等医疗保健服务,最大限度地减低母婴垂直传播及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不良影响,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一)通过开展乙肝、x、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使全镇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不断提高,逐步达到95%以上;

  (二)计划怀孕夫妇参加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活动和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人群覆盖率不断提高,逐步达到95%以上;

  (三)全镇乙肝、x、艾滋病感染率逐年降低;

  (四)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三、工作内容 (一)工作范围

  全镇38个行政村全部开展此项工作。

  (二)目标人群

  享受免费乙肝、x、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准备怀孕的夫妇和以受孕的妇女;

  2、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三)目标人群的确认及审核

  村(居)、社区级计划生育专干收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信息,提出名单,报镇卫生院。

  各村上报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名单,由镇卫生院行政部门审核。可积极协调村所、计生专干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认相关信息。

  (四)服务机构及职责分工

  乙肝、x、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各项服务由我院相关科室共同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

  村(居)级计划生育服务室完成好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夫妇信息、协助开展宣传教育、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等任务。

  2、卫生院医院职责:

  ①孕前管理:实施孕前体检,如在孕前体检中发现乙肝表面抗原阳性x、艾滋病抗体阳性后,要进一步复查肝功能、HBV-DNA。建议去上级医院确诊如果肝功能异常或者病毒复制较活跃,应积极接受治疗,建议推迟怀孕,并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选择合适妊娠时机受孕为宜。

  ②孕期管理: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建立病历档案,孕期复查HBV-M、HBV-DNA、肝功能、肝脏彩超,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密切监护胎儿,孕妇孕期避免羊膜腔穿刺,避免剧烈运动,减少子宫内传播。

  ③产时管理:严格消毒隔离,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缩短产程,防止滞产,避免产伤。正确进行脐带结扎及气道吸引,采取婴儿皮肤保护措施,减少胎儿暴露于母血的机会。

  ④新生儿处理:新生儿采取主动加被动联合免疫进行阻断:尽早在不同部位注射乙肝疫苗和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最迟不超过24小时。严格按剂量和规程给药,每周岁随访,至5周岁,发现免疫效果较低的儿童,及时给予加强注射。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乙肝、x、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相关科室要在院领导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三)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积极探索适宜的工作模式,提高检查覆盖率。对计划怀孕夫妇和育龄群众进行乙肝、x、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的宣传,提高计划怀孕夫妇对进行乙肝、x、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其积极参与和接受乙肝、x、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孕前夫妇HBV-M检查的人群覆盖率。

  (四)强化人员培训指导。加强对技术服务人员依法服务的教育,增强其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规范的操作流程,切实履行职责。

母婴阻断工作计划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蔓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所有的孕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和其所生子女。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免费范围:孕妇的艾滋病咨询检测费用、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

  第四条 孕妇的免费艾滋病抗体检测试剂和器材、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由省下发各地,并适当补助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安排。任何单位不得向受检者收取艾滋病咨询检测和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药品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确定本地早孕妇女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及采样单位、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妇安全分娩医院。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妇安全分娩医院必须具备医源性感染控制措施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能力,负责实施终止妊娠、安全分娩和免费药物阻断母婴传播等措施。

  第六条 各地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服务站及时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早孕妇女名单;在重点乡(镇)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配合x门动员所有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

  妇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分娩医院实施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

  第七条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样品收集,下发检测试剂、采样器材及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药品;建立和管理艾滋病抗体阳性孕产妇档案,同时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备份;并负责对艾滋病抗体阳性孕产妇随访工作。

  第八条 各地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早孕妇女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样品采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采取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负责为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提供医学咨询。

  第九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早孕检查时,负责采集检测样品,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各地人口和计生部门督促各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协同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宣传有关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政策。

  第十一条 农村孕妇艾滋病抗体检测。乡(镇)卫生院负责在早孕检查时,对每位孕检妇女采集血样,取血清存放于低温冰箱。对未到乡(镇)卫生院做孕检的妇女,由乡(镇)卫生院上门采集血样。乡(镇)卫生院每半月集中送样1次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第十二条 城区孕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城区承担孕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负责在早孕检查时,采集血样送检。有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

  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所有孕检妇女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无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医疗机构,负责对孕检妇女采取血样,并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未到医疗机构做孕检的孕妇,由当地妇幼保健机构上门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采集早孕妇女血样时,应发给告知书(见附件),并做好登记,确保样品序号与受检人一一对应。各采样单位应将样品登记本作为机密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检测结果的管理。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阳性标本未经确认实验室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经确认实验室确认的阳性报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检测结果通知受检者本人及其配偶或亲属,同时给予心理咨询并提供阻止母婴传播的技术指导,并按程序进行疫情报告。不能确定是否阳性者,通知受检者三个月后复检。

  第十五条 各地妇幼保健机构督促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采取以下阻断母婴传播措施。

  (一)终止妊娠。为艾滋病抗体阳性孕妇提供医学咨询,根据知情同意原则,劝其尽早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分娩医院终止妊娠。

  (二)药物预防。对不愿终止妊娠者,要为其提供医学咨询和产前诊断,并免费发放药物进行预防。

  (三)安全分娩。所有艾滋病抗体阳性孕妇必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分娩医院接受安全分娩。

  (四)婴儿喂养指导。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产妇所生的子女,建议用人工喂养替代母乳喂养,并提供人工喂养的咨询服务。

  (五)定期跟踪随访。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产妇所生子女定期跟踪随访至18个月,同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并免费提供婴儿12月龄内所需奶粉,所需经费由省提供。

  第十六条 保密服务。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所有发现的.艾滋病抗体阳性孕产妇及婴儿的有关资料信息。

  第四章 药品、检测试剂的管理

  第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器材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的免费阻断艾滋病经母婴途径传播药物,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下发至各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情况及开展孕妇免费咨询检测和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可能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以确定所需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数量和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量,制订出本地区的年度分配使用计划,并报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试剂和药品使用计划后,7日内完成审核,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地试剂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第十九条 试剂器材由省统一采购管理。按季度及时下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计划发给各地医疗机构。各

  地医疗机构负责检测试剂和药品的管理、使用,做好检测试剂和药品使用记录。不得将用于孕妇免费的艾滋病咨询检测试剂、器材及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药品变卖,用于有偿服务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督导与评估

  第二十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适时组织对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因措施落实不力而造成艾滋病经母婴途径传播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及当事人的责任。要定期组织专家对各级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进行巡回检查和指导,并对阻断母婴传播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存 根 联

  受检人姓名 年龄 怀孕时间 年 月 日 受检人详细住址 家庭电话 样品编号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采样人姓名

  告 知 书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19号)和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湖北省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为阻断艾滋病经母婴途径传播,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的蔓延,在对您进行早孕检查时,已采集血液样品,免费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检测过程严格保密,不向无关人员泄漏经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任何信息。如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我们将进一步提供阻断艾滋病经母婴途径传播的免费服务。

  特此告知。

母婴阻断工作计划3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

  20xx年我省按照x安排部署,启动实施了预防艾滋病、x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预防艾滋病、乙肝和x母婴传播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为全面掌握全省预防艾滋病、x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母婴传播的措施,圆满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省卫生厅定于9月20-28日组织开展全省预防艾滋病、x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预防艾滋病、x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措施落实和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二、督导方式

  本次督导采取听取汇报和实地察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组将听取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查阅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档案资料(包括文件、记录、照片、各种报表等);并到现场访问感染者和病人,与各类目标人群进行访谈,了解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三、督导地区

  全省18个省辖市。每个省辖市随机抽取1个县(区),省直管试点县(市)、扩权县、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所在县(区)为必查县(区),具体县(区)由督导组确定。

  四、其他事项

  各省辖市要在9月20日前组织开展一次督导自查,并将督导自查报告报省卫生厅艾防办。省卫生厅督导组督导结束后,要将情况及时反馈当地卫生局,并将督导报告于督导结束后10日内上报省卫生厅艾防办。

  联系人:李东方 杜三涛 电话: 传真: E-mail: hnafb@

母婴阻断工作计划4

  为贯彻落实我区《预防艾滋病x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艾滋病x乙肝母婴母婴传播工作,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1、加强宣传,提高预防艾滋病x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预防艾滋病x乙肝的良好氛围。

  当地卫生局和妇幼、计生等专业机构会将三病防治知识和正确求医知识纳入到生殖健康相关宣传工作中。各级医疗机构应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孕产妇、育龄妇女对服务的利用。针对育龄人群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广泛宣传三病的'危害、早期发现和规范诊疗的重要性。

  2、加强职业暴露防护,做好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4、进一步提高预防艾滋病x乙肝母婴传播的咨询率、检测率、干预率。

  5、规范信息上报制度,完善信息资料上报,提高信息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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