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申请书推荐信邀请函通知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策划书工作报告合同演讲稿职业规划
当前位置:98158范文网>实用文档>工作计划>县医疗救助工作计划

县医疗救助工作计划

时间:2024-02-09 06:58:10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县医疗救助工作计划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迎接我们的将是新的生活,新的挑战,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计划了。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计划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县医疗救助工作计划,欢迎阅读与收藏。

县医疗救助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央医改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切实帮助城乡困难居民缓解“就医难”问题,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按照上级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强化责任,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2、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3、坚持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公正规范与救急救难、方便快捷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镇“三无”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六类”对象);

  (六)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两类”对象);

  (七)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

  (八)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九)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对象。

  三、救助病种

  (一)城镇“三无”、城镇孤儿、城市低保、城镇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和城镇“六类”对象,患城镇医保补偿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活动性肝炎合并肝硬化、白血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心脏病(冠心病及心肌梗塞、风心、肺心、心肌病)、高血压3级(合并脑卒中,心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精神病、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重症类风湿、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

  (二)农村五保、农村孤儿、农村低保和农村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患新农合补偿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病种范围: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等。

  (三)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病种范围(19类):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白血病、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重度烧(烫)伤、重度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甲亢;或为其他罕见病以及无法确诊的重大疾病。

  四、救助方式、救助比例及救助封顶线

  医疗救助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重点救助低保、五保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救助住院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并适当救助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一)门诊救助。

  1、门诊医前救助。

  (1)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孤儿患病门诊的,县民政部门根据全县当年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运作情况,予以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卡(金)用于其日常门诊救助;救助金额城乡低保常补对象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城镇“三无”分散供养对象和城乡孤儿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城镇“三无”集中供养对象和城乡孤儿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2)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城镇“三无”集中供养对象和城乡孤儿集中供养对象的日常门诊救助资金拨付到敬老院(福利院),实行专账管理,由所在敬老院、福利院统筹用于老人门诊医疗。

  门诊卡中结余资金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2、门诊医后救助。

  (1)对城镇医保补偿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已参加了城镇医疗保险的城镇“三无”、城镇孤儿,因患城镇医保补偿的特殊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确需依靠城镇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或门诊用药以维持日常治疗的,其个人承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县民政部门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门诊救助为3万元;城市低保、城镇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和城镇“六类”对象,因患城镇医保补偿的特殊慢性疾病,确需依靠城镇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或门诊用药以维持日常治疗的,其个人承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的购药费用,县民政部门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门诊救助为1万元。

  (2)对新农合补偿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已参加了新农合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孤儿,因患新农合补偿的特殊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确需依靠门诊用药以维持日常治疗的,其个人承担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县民政部门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门诊救助为3万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六类”对象和农村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因患新农合补偿的特殊慢性疾病确需依靠门诊用药以维持日常治疗的,其个人承担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县民政部门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门诊救助为1万元。

  门诊医后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同时计入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额;救助对象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其他救助对象不纳入城镇医保或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二)住院救助。

  1、住院即时救助(即“直补”)。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城乡孤儿因患病住院,不限病种,其个人承担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县民政部门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住院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六类”对象、“两类”对象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患病住院,不限病种,其个人承担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用,县民政部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住院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2、住院医后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六类”对象、“两类”对象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住院医后救助,救助标准同住院即时救助(即“直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