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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价格调整的通知

时间:2024-01-22 07:10:41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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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价格调整的通知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用到通知的地方越来越多,通知是一种下行性常用公文,其使用不受机关级别的限制,可用于发布规章、转发公度文,布置工作、传达事项等。相信写通知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疗价格调整的通知,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价格调整的通知

医疗价格调整的通知1

广大市民朋友:

  12月4日,记者从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梧州市政府决定对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相关医保新政策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外,鉴于今年医保政策的调整,梧州市城镇居民续缴20xx年保费的时间,从即日起延长至20xx年1月31日。

  据悉,本次医保政策调整中,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多个方面有所变化。

  在个人缴费标准方面,从20xx年起,梧州市城镇居民(含一、二、三类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在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时间方面,城镇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缴纳次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等待期两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方面,则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50万元。另外,新政策还规定,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有结余的,可对当年参保个人自付过重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再次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另行制定。

  梧州社保局方面表示,鉴于今年的医保政策调整影响了居民缴费时间,因此,梧州市城镇居民续缴20xx年保费的时间,从即日起延长至20xx年1月31日。参保人员续缴20xx年保费时,均按上述每人每年120元的“新标准”进行缴费。延长时间内缴费的,不影响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享受。

  通知人:

  日期:

医疗价格调整的通知2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从20xx社保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70元调整为5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0元。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的使用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20xx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抵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

  三、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从20xx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00元调整至400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从400元调整至800元;满2年以上的,从1000元调整至20xx元。

  通知人:

  日期:

医疗价格调整的通知3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xx〕2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调整全州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6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190元调整到22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60元(其中个人年缴费40元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20xx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420元标准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承担72元,县(市)财政承担48元。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一般中小学生、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与中小学学生缴费标准一致,财政补助按原渠道解决。

  (三)低保家庭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未成年人个人缴费10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四)孤儿参保,医疗救助资金补助4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五)城市“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义务的公民)参保,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2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六)一般成年人个人缴费22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七)属低保对象的`成年人个人缴费114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各级财政补助476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104元)。

  (八)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114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各级财政补助496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124元)。

  (九)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16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108元)。

  以上各项补助不可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县(市)财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预算,按时足额划拨。人社、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特定群体信息转换和补助待遇审核工作。

  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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